一、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由于
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对于
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
归责原则是无
过错责任原则。当发生宠物伤人事故后,对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
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
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确定
赔偿义务人的
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如果侵害方能证明受害方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或者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害方的赔偿责任。法律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是普通动物咬人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实行过错原则,但是有
免责事由。但如果是禁止饲养的动物咬人的,实行无
过错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免责事由”
二、如果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故意或者放任动物咬人的,可能构成
刑事犯罪,要求其承担
刑事责任。在我国大型犬是指犬成年时体重在30-40公斤,身高在60-70厘米的犬。大型犬体格魁梧,不易驯服,气大勇猛。而超大型犬是指成年时,体重在41公斤以上,身高在71厘米以上的犬种。这类犬种只适合特种职业饲养、适用,而不饲养居民饲养。《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
犯罪的,是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
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从上述法律我们可以看出,若一般民众饲养禁养的大型、超大型犬,那么当饲养人监督或者管理不当的情况下,造成犬伤人或
致人死亡的事故,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中管理者的行为状态,认定管理者是属于过失还是故意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据此认定管理者是否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