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强制执行法人时,若要执行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需先确认是否存在法定例外情形。若法定代表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如法人资金流向异常、法定代表人转移资产等证据,通过法律程序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让法定代表人对法人债务担责。
(二)若法定代表人对法人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查看保证合同等相关文件,以此为依据申请执行其个人财产。
(三)若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或有其他应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债权人可向法院提供公司章程、出资记录等证明材料,申请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