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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保全是否还得再次缴纳保全费

杨** 黑龙江-齐齐哈尔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1.03 00:05:54 349人阅读

继续保全是否还得再次缴纳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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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若需要继续保全,应提前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继续保全申请。继续保全被视为新的保全申请,需按法院要求办理申请手续。

(二)申请继续保全时,主动向法院咨询具体的缴费标准和流程。不同法院操作可能存在差异,及时了解可避免因缴费问题导致申请不被受理。

(三)按照法院告知的要求足额缴纳保全费,并保留缴费凭证。确保费用缴纳无误,以便法院顺利受理申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第二项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一千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三十元
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交纳
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五千元。

2026-01-03 05: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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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申请财产保全通常需要重新缴纳保全费。原有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提出的继续保全申请,属于新的保全申请行为,按照规定,向法院申请保全需缴纳申请费,因此继续保全一般要再次缴费。

不同法院的实际操作可能存在差异,部分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况灵活处理缴费事宜,并非所有情况都完全一致。

当事人在申请继续保全时,应主动向受理案件的法院咨询具体的缴费要求和流程,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确保申请顺利受理,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026-01-03 03:36: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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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继续保全一般需再次缴纳保全费,具体以受理法院要求为准
法律解析: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当事人申请继续保全属于新的保全申请。根据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向法院交纳申请费。继续保全作为新的保全申请行为,通常需要再次缴纳保全费。不同法院在操作上可能存在差异,部分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当事人在申请继续保全时,应主动向受理案件的法院咨询具体缴费要求和流程,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以确保继续保全申请顺利受理,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若对继续保全的缴费标准或办理流程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指引。

2026-01-03 02:20: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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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保全通常需要再次缴纳保全费。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当事人申请继续保全属于新的保全申请,根据规定,申请保全需向法院交纳申请费,继续保全可视作独立的新保全申请行为,因此一般要再次缴纳保全费。不过不同法院在操作上可能存在差异,部分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1.继续保全需再次缴费的核心原因是其属于新的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提出的继续保全申请,并非原保全措施的简单延续,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独立新申请,按照法院关于保全申请的收费规则,当事人需为此次新申请缴纳相应的保全费。

2.不同法院在继续保全缴费操作上存在灵活性差异。部分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比如保全财产的类型、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或保全的连续性等因素,对缴费要求进行灵活调整,并非所有情况都严格要求再次全额缴费。

3.当事人申请继续保全时应主动确认法院的具体要求。为避免因缴费问题影响保全申请的受理,当事人需在申请继续保全前,向受理案件的法院咨询具体的缴费标准、流程及所需材料,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确保继续保全申请能够顺利通过审核,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6-01-03 01:5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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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当事人申请继续保全的行为,属于新的保全申请。
(2)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向法院交纳申请费,继续保全作为新的保全申请行为,通常需要再次缴纳保全费。
(3)不同法院在继续保全的缴费操作上可能存在差异,当事人应在申请继续保全时,向受理案件的法院咨询具体的缴费要求和流程。

提醒:
申请继续保全时,应及时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确认缴费规则并足额缴纳费用,避免因未按要求缴费导致保全申请未被受理,从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

2026-01-03 00:18:0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法律意见】房产在办理法定继承变更时无需缴纳契税。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继承人继承之后进行出售的,属于转让行为,仍然需要交纳契税、营业税等相应税费。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外,其他城市的房产持有超过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以下有关法律可以参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关于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三、关于实施范围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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