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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范围确定后以后,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收范围确定后以后,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7 10:58:49 已帮助15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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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范围确定后以后,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1、征收范围确定以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规实施的,不予补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1)建立新的公房租赁关系、分列公房租赁户名
(2)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3)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4)迁人户口或者分户: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上述事项时,应当要求公房承租人、被征收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2、征收范围确定以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上述要求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规划土地、市场监管、公安等行政部门,以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公房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等单位。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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