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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案件管辖法院规定是什么

谌* 天津-红桥区 债务债权咨询 2026.02.10 00:08:50 483人阅读

债权案件管辖法院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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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约定: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且符合法律规定,就按约定来。双方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2.无约定或不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按不同情况确定,如给付货币以接收方所在地为准等。即时结清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

2026-02-10 05: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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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案件管辖法院,有合法约定管辖则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法律解析:
在债权案件中,合同双方有很大的自主选择权。若书面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同时选择的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那么就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就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等。债权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有相应规则,若遇到债权纠纷不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10 04:1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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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应遵循一定规则。若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且符合法律规定,则依约定执行,合同双方能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需根据不同情况判断,给付货币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则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管辖法院,避免后续争议。
2.发生债权纠纷时,先查看合同约定,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3.若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准确判断合同履行地,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026-02-10 02:4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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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债权案件中,合同约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合同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该约定合法合规时,应遵循约定。合同双方能通过书面协议,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管辖法院,但要注意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若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者约定不明确,案件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需根据不同情况判断,比如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提醒:债权案件管辖法院确定较复杂,不同案情适用规则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2-10 01:4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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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约定时,按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不过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比如合同双方可选择被告住所地等法院管辖。

(二)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是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26-02-10 00:43:55 回复

有效。(一)、因资产公司为特殊的受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之规定,“约定管辖”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适用(二)、若资产公司将债权再次转让给第三人,则该条款是否仍将继续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国有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之规定,“约定管辖”亦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适用在上述两情形下,因有法律明确规定,问题较易解决。(三)、但若原合同为普通民事合同,在债权转让之情形下,原“约定管辖”条款是否继续有效呢依法理,民事权利之受让,受让之标的应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之统一体,程序权利为实体权利存续之保障,实体权利为程序权利存在之基础,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受让人同意受让债权,即应认定其同意接受属债权组成部分之原“约定管辖”条款,而“约定管辖”条款对债务人而言,原本即是其应履行之条约义务,故该条款的适用不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之失衡,应继续履行且由《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可知,债务人依据原合同之条款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权继续有效,则原合同条款继续有效,继续适用理应为题中之义。综上,债权转让之情形下,原“约定管辖”条款可继续适用。

对于无因管理之债的管辖法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多认为:本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所负的债务范围以其所得利益为限,其赔偿债务范围只限于管理人从事无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其管理费用给付债务中不包括管理人的报酬。无因管理之债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无因管理之债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的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也即是管理人无需表达其主观上的管理意思就能够成立无因管理。此外,法律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2、无因管理之债是由合法的积极行为引起的债。3、无因管理行为经受益人事后承认,可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4、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对于无因管理之债的管辖法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多认为:本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所负的债务范围以其所得利益为限,其赔偿债务范围只限于管理人从事无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其管理费用给付债务中不包括管理人的报酬。无因管理之债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无因管理之债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的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也即是管理人无需表达其主观上的管理意思就能够成立无因管理。此外,法律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2、无因管理之债是由合法的积极行为引起的债。3、无因管理行为经受益人事后承认,可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4、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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