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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4、但债权文书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还需首先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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