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生产铅弹模具
量刑、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罪,
情节严重的,
法定刑为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依《枪弹解释》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普通非军用子弹500发,气枪铅弹2500发,方能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2、《枪弹解释》明确将气枪铅弹作为非军用子弹的一种予以列举,但是
定罪量刑的数量要求是军用子弹的50倍,是一般非军用子弹的5倍。
盗窃、抢夺弹药
量刑标准也体现类似精神,均按照气枪铅弹是一般非军用子弹数量的5倍标准予以认定。
走私弹药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弹药罪以及盗窃、抢夺弹药罪等罪的
犯罪对象相同,量刑标准却如此不同。从保持刑法解释协调性的角度,应当将走私弹药罪与前述
罪名的量刑标准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