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
逮捕质量标准》第七条中对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作出了列举:“
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
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
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
初犯、偶犯,
共同犯罪中的
从犯、
胁从犯,犯罪后
自首、有
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
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
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因邻里、亲友
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
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
未满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具备
监护、帮教条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
羁押的;
(7)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8)可能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
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
(9)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