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获到房屋证的,就是
婚前财产,婚前财产隶属
夫妻个人财产,
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配。一方婚前给了全部房款,婚后获到房屋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分别就是房屋证获到的时间分别。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隶属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配。
2、夫妻一方婚前以
个人财产按揭买下房屋,
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配,之前分别省市的司法实践对此有分别的限定,而现在对此进行了统一限定,其第十条这样限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借贷,婚后用
夫妻共有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方协议处置。依前款限定不能达到协议的,人
民法院能够裁判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返还的借贷为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两方婚后共有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限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