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诉讼经历了
一审、
二审、再审的程序后,
当事人对省高院的驳回
再审裁定或者判决不服,如何救济?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相关当事人直接向最高院人
民法院提起
申诉。一种是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人民
检察院抗诉或提起检察建议,由最高院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2、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
赡养费、
扶养费、
抚育费、
抚恤金、
医疗费用、
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