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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与学校责任的分担是应该怎么规定的

1、区分监护人与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是:未成年在校读书,并不意味着监护人把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因此,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的不是监护责任;监护人仍然对在校的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责任没有发生转移。
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有关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变化:
首先,前者,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者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前者针对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者将对象扩大到未成年人。
最后,前者没有规定第三人对未成年人侵害的责任承担,后者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
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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