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自由,只要一方
当事人认定
感情破裂,就可以
起诉离婚。如果一方有性功能障碍的,可以认定为导致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法院据此判决
离婚。
二、法院判决遵循以下原则:
1、男方如患有性功能障碍,女方无确切
证据证明男方的疾病是久治不逾或难以治愈的严重病情,法院仍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并判决
不准离婚。
2、夫妻双方在第一次、
第二次离婚诉讼中,考虑到男方性功能障碍此种疾病成因较为复杂,精神心理因素导致的情况也较为普遍,且经积极治疗可以痊愈,法院也难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慎重起见,会判决不准离婚。
3、男方患有性功能障碍疾病,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又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可判决
准予离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