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拥有因审查延迟导致授权过晚的发明专利,可在满足“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下,按照“授予专利权之日与上述两个时间点中较晚日期的间隔期”来计算补偿期限,申请期限补偿,但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二)对于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可因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申请期限补偿,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且补偿后专利权总期限自申请日起算不超过十四年。
(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没有期限补偿,无需做相关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