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没收伪造变造人民币的机构包括:
1.中国人民银行;
2.公安机关;
3.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其他机构和人员,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人民币的,无权没收,但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根据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