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在正常下车后被所乘
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的,可以被认定为第三者,但因其自身过失导致事故发生的,由于不存在
侵权责任,缺乏适用责任保险的前提,保险人主张其不属于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因事故原因脱离所乘机动车而受害,包括脱离所乘机动车后又被所乘机动车碰撞、碾压导致人身伤亡的,均不应被认定为第三者。
【法律依据】
《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等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