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过程中
违法侵害公民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
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
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是侵犯
监护身份权非法使
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
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
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
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
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