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一致解除时,企业与劳动者应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二)过失性辞退,企业要保留好能证明劳动者存在相应过失的证据,如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记录、造成重大损害的相关材料等。
(三)无过失性辞退,企业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同时提供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的证明。
(四)经济性裁员,企业要符合法定情形,如依照破产法重整等,且履行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等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