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时效为两年,从
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为防止房产被夫妻一方擅自转移,可以有三种办法:
1、将
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2、向人民法院
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
担保。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
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采取
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如果法院不
准予离婚,
财产保全费由原告承担;
3、也可以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提出异议登记,以防止房屋被夫妻一方擅自买卖,但应当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内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