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相对性,分包商自行承担欠款,总包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债权人应向分包商追讨欠款。
(二)若总包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与分包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要求总包承担连带责任。
(三)若总包在分包合同中有债务加入、提供担保等意思表示,也需对分包欠款担责。
(四)出现纠纷时,债权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依据事实和证据要求责任方担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