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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中被告人犯罪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如何认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直接影响了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发生商业秘密权利人因被告人侵权而蒙受的损失和被告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无法直接通过财务资料计算出来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实践中如果公诉机关查到被告人实施侵权行为而销售的产品数量,而且其销售的区域和权利人销售产品的区域基本相同,该销售量一般被视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而减少的销售量,在核算出权利人每台设备的利润的基础上,可以计算出权利人损失。从被告人获利的角度看,核算出来权利人的利润,可以认定为被告人的利润(因为被告人和权利人相比因为没有研发费用等生产成本更低),而该利润和销售量乘积,可以作为被告的获利数额。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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