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林木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种子生产基地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三)
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四)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林木种子籽粒生产的,有种子晒场2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有种子仓库100平方米以上,种子检验用房30平方米以上;从事苗木生产的,用地面积不少于10亩;
(六)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检测设备。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