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理应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说明工程未经验收交付违反相关规定,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要求暂停使用该工程,待验收合格后再交付使用。
(二)监理要对已交付部分工程进行质量评估,若发现质量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组织重新验收。若因未验收交付导致质量问题或造成损失,监理需保留相关证据,明确责任归属。施工单位需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若擅自使用,对已使用部分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外自行承担责任。
(三)监理应将整个事件过程详细记录在监理日志中,包括通知文件、质量评估结果、整改情况等,以备后续查询和可能的纠纷处理。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内容为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