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自身债权人身份。要保证与债务人有真实、合法且已到清偿期的债权债务关系,可通过合同、借据等凭证证明。
(二)收集债务人有害债权行为的证据。比如无偿转让财产的协议、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交易记录等,以此证明债务人行为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影响债权实现。
(三)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恶意。可从交易价格、交易双方关系等方面收集证据,若第三人受让财产时为善意则难以构成此诉。
(四)证明债权受损情况。提供自身债权无法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的证据,如催款记录、债务人财产状况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