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到的2001年离婚判决效力问题,我为您分析如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2001年时您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当时有效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当事人确实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监护人)参与诉讼。您提到当时由儿子代为签字,这需要看几个关键点:1. 您当时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如果经司法鉴定确认您当时已丧失辨认能力,那么未通知监护人确实存在程序瑕疵。2. 儿子签字的性质:如果是作为代理人签字,需要审查是否有合法授权;如果是作为家属代收文书,则属于送达程序问题。3. 判决生效时间:如果判决已超过20年,可能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但确认婚姻关系等身份诉讼不受时效限制。建议您:
1. 先到原审法院调取当年卷宗,查看庭审笔录中关于您行为能力的记载
2. 收集2001年前后能证明您精神状况的医疗记录等证据
3. 可以考虑提起确认婚姻关系存在之诉,但需注意这类案件举证难度较大具体如何处理,还需要结合更多细节来判断。您方便的话可以补充说明当年是否做过行为能力鉴定等情况,这样能给出更精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