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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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