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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怎么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要撤销的,应当由当事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善意相对人是有撤销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对方发出通知,告知该合同已经撤销了。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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