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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除破产申请权外,主要有以下权利:
(1)债权申报的权利。债权申报是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的前提。债权人应及时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提出异议的权利。债权人如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经管理人解释或者调整后仍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3)表决权。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4)选举或被选举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债权人会议可以选任债权人代表成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在法律和债权人会议授权的范围内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
(5)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6)撤销权。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如未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等行为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7)接受分配财产的权利。债权人有权依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接受分配的财产。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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