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人除破产申请权外,主要有以下权利:
(1)
债权申报的权利。债权申报是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
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的前提。债权人应及时在人
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提出异议的权利。债权人如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经管理人解释或者调整后仍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
诉讼。
(3)
表决权。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4)选举或被选举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债权人会议可以选任债权人代表成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在法律和债权人会议授权的范围内监督
破产程序的进行。
(5)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
债务人负有
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6)
撤销权。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如未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等行为的,债权人可以提
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7)接受分配财产的权利。债权人有权依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接受分配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