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
申诉或者
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
改判。
按照第
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
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
(三)应当对被告人实行
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
定罪量刑的,应当
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
刑罚;
(四)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