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顺序继承人若要放弃继承,需在遗产处理前用书面形式表达放弃意愿。
(二)放弃继承后,若同一顺序还有其他继承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继承人继承;若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放弃,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作出后通常不能随意撤销,但因受欺诈、胁迫等作出的,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撤销。
(四)放弃继承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债权人可主张该放弃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