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股东借股权转让逃避债务,债权人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权。
(一)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若股权转让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同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撤销权需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若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主张。
(三)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一)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