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
强制措施情况等,现
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 ×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
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
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
犯罪的事实、
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
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