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
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
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
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4、
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可以提交
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明双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
法律关系。
5、在向法院
递交起诉状的同时,递交
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已初步摸清的发包人的银行帐户、土地、房产、车辆、持有的
股权等进行
财产保全,可以保障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