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案件的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什么时候会开庭是没有规定的,而审理案件的期限有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3、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4、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5、第二百零八条人
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6、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人民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7、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