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
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处理父母子女关系和
子女抚养纠纷的基本原则。
2、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而且,这种
权利和义务不是离婚双方之间可以自由处分的
权利义务。因此,涉及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的权利义务内容,如探望权等,离婚双方是不能作任意处置的,即使进行了处置,这种处置也是没有
法律效力的。
3、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性质上没有发生改变,只不过双方行使这种权利义务的方式有所不同,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通过具体和直接的照顾、教育等抚养行为来实现和履行其对子女的
抚养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利和
抚养义务,则主要通过探望和负担
抚养费等方式来实现和履行。
因此,离婚双方是无权通过协议方式自行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的。不仅如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对方实现和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权利义务行为还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