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2、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三、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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