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
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基层人民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
诉讼案件和
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2、人
民法院审理解散
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
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
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
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3、经
人民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
债权人。人民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判决驳回解散公司
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