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分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
代理人的
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
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
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
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
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
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
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
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