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
工伤工人判定为
七级伤残,除工伤医疗和
停工留薪期薪水福利待遇之外,主要的
赔偿是:
1、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伤残补贴金为13个月本人薪水;
2、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以泸州市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10个月,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贴金26个月。所在单位无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花费均有所在单位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准则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薪水,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薪水,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薪水,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薪水;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人本人提议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的具体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