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借条规范、借款金额不大的情况,出借人要保留好借条,能清晰合理地解释资金来源等细节,以增加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可能性。
(二)借款金额较大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有支付凭证的方式交付资金,同时保留好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据。
(三)当被告提出合理抗辩并提供初步证据时,原告应积极进一步举证,如补充其他能证明借款事实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