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未实缴出资或抽逃出资,起诉股东;
2.公司财产与股东混同的,起诉股东;
3.未依法清算即注销,起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清算程序存在瑕疵且由清算人导致,起诉清算组;
5.注销时对公司债务承担做过承诺的股东、第三人或清算组成员。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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