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进行
指定管辖的情况有:
1、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2、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二、指定管辖,是指裁定
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
三、产生指定管辖的情况有:
1、管辖区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动;
2、由于事实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辖
权法院不能受理,或审理某一特定案件将发生重大障碍;
3、对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产生不同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