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法只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成文法的方式规定。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制定
刑罚,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刑罚时也只能在成文法中明确地加以规定。刑罚分为
主刑和
附加刑。
1、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
管制;
(二)
拘役;
(三)
有期徒刑;
(四)无期
徒刑;
(五)
死刑。
2、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
罚金;
(二)
剥夺政治权利;
(三)
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法律依据】
《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