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况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应及时收集相关的灾害发生、战争爆发等证据,比如政府发布的灾害公告、新闻报道等,以便后续证明诉讼时效中止。
(二)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情况出现时,应尽快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保证权利能够正常行使。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的,相关人员应积极推动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的程序,避免因拖延导致权利行使受限。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时,要设法摆脱控制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同时保留被控制的证据。
(五)遇到其他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时,要积极排除障碍,如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