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提交答辩状,若要提交需认真阐明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意见,若不提交也不影响案件审理。
(二)对于举证期限,需按不同程序对应操作。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举证不得少于十五日;提供新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举证不得少于十日;简易程序案件,可由法院确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经法院准许,但不超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举证一般不超七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