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民事、行政案件:
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不可以上诉;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不可以上诉。
刑事案件:
1.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2.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