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买卖中,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并注上房屋交付时的实测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办法,以保证一旦发生面积误差时,可以按照合同来解决。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以内(含3 %)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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