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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不予受理案件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若干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几类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际、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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