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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假释出狱的具体流程都是怎样的

1、假释的程序减刑的程序基本一样:
(1)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机关提交的案件序后,应当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事实,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释的裁定。
(3)假释裁定书由审理案件法庭的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核签发,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宣告。
(4)法院应当将假释裁定书附本同时送达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交劳改单位的检察机关。
(5)准予假释的裁定要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
(6)对假释裁定,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1)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2)第七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3)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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