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
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全额补缴出资责任。即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补足非货币出资差额的责任。即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章程规定的价格的,由股东补足差额;
2、
违约赔偿责任。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
3、
股权受限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
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根据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新股优先认购、剩余
财产分配等
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4、
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
债权人可以要求人
民法院责令其对未在出资本息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公司其他股东的
连带责任。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应当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股东追偿。
股东出资不足的,可能会构成
虚假出资罪,具体是否构成
犯罪要看是否满足以下
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这里的“公司”是指
公司法所规定的
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2.
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
转移财产权,
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公司
法规定”,是指违反了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股东
出资方式、出资义务的如下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其所
认缴的出资额;其中对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
产权、非
专利技术或者
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
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未交付货币”,是指没有按规定一次足额交付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根本就没有交付任何货币;“未交付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是指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根本没有实物移交或者没有办理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为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
银行贷款等手段取得资金,作为自己出资,待公司登记成立后,又抽回这些资金,造成虚假出资;另一种是在
公司设立时,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但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其出资撤回。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划清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股东、公司发起人虽有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等行为,但数额不大,情节后果都不严重,不构成犯罪,可用其他方式处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