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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对委托物是否有处置权

行纪人对委托物是没有处置权的,但是经过委托人同意是可以处置的。
在委托物出现质量瑕疵或因易于腐烂、变质而不易长期保存时,行纪人负有将该事实通知委托人的义务,并且应告知委托人是否有处分的必要以及以何种方式处分为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四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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